全日本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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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本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议会议事及活动规则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及各项活动,根据本会的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的议事及活动规则。本规则由常务管理委员会提案,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议后,由会长向全体会员公布实施。
第一章 本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1、本会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与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及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
2、会长因故不能召集理事会议时,由会长指定一名执行会长召集。
3、理事会会议可在本会组织的学习会开始前或结束后举行。
4、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经出席理事会的多数理事表决后生效。未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在理事会举行前可通过微信、邮件等向理事会提出议题。
5、理事对生效的理事会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人及其他任何团体发表异议或怨言。如果对理事会的生效决议持有异议的,可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提出。
第二条 常务管理委员会的规则
1、常务管理委员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在学习活动举行前,召开1次定期常务管理委员会,由会长召集,会长不在时,可由执行会长负责召集。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和临时常务管理委员会也可通过微信召集。
2、常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议由会长办公室提出的议案、活动计划。
3、常务管理委员会在讨论议案时,可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建议。
4、常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由参与表决的多数通过。经常务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后的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公布执行。
5、对于常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的,可在下一次常务管理委员会上提出。但禁止在常务管理委员会以外的范围,对常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异议。
6、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等,如果本人因个人的原因,不能继续承担自己的职责时,应向会长提出辞呈,说明辞职的理由,交回聘任证书。会长接到辞呈后,要将辞呈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议后向全体会员公布。继任人选的选举或任命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会长声明
1、本会决定,以“会长声明”的方式,代表本会对外公布本会的主张。“会长声明”是由会长办公室提出建议案,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会长对外公布。
2、有关“会长声明”的议案,可事先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
第四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
1、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接受会长的直接领导,秘书长应将本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向会长汇报。
2、会长接到秘书长的相关事宜汇报后,应召集常务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后,交秘书长处理。需要提交理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讨论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执行。
3、本会遇有紧急公务,在秘书长一时联系不上会长时,应及时与执行会长联系,执行会长应及时召开常务管理委员会提出应急措施,并随时向会长汇报。
4、秘书长不能代表本会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条 禁止事项
1、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等个人,未经本会常务管理委员会决议时,不能代表本会对外发表任何声明、谈话、个人意见。
2、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等个人,如果对本会举行的活动、人事的选举或任命等,在情况不明、或者持有异议时,可以用微信、邮件等书面方式,向本会常务管理委员会提出咨询或提出意见。本会禁止个人未经核实情况,擅自对外发布有损本会声誉的信息。
3、对无视本会章程的规定,擅自发布有损本会声誉、一意孤行的个人,经本会办公会决议后,向该当事人提出戒告。当事人不接受戒告的,常务管理委员会可通过决议将该当事人除名。处理结果报理事会追认。
第二章 本会组织内部活动规则
第六条 学习活动
1、本会每3个月举行一次学习活动,由会长召集。
2、本会亦可组织临时座谈会和学习会。
3、学习活动的主题,由会长办公室或由各项专业委员会提出,由会长责成各专业委员会的担当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负责组织安排,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将学习的内容、材料、时间、地点通知给全体会员。
4、本会请专家、学者来本会讲座,事先应由聘请人向本会会长提出请专家、学者讲座的人选姓名、讲演主题。会长办公室交由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会长责成秘书长负责,将学习的内容、材料、时间、地点通知给全体会员,及向相关团体发出通知。
5、如果产生会议经费的,应由会长办公会和财务委员会决定经费的开支。
第七条 交流活动
1、本会的内部交流活动,主要有固定交流活动,和非固定交流活动。固定交流活动由常务管理委员会提出年活动方案,由秘书长负责组织。
2、本会邀请会外人士参加本会的活动,事先由提出邀请的成员,向会长汇报,由会长办公室通过常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由秘书长负责组织。
3、本会组织欢迎相关团体来日访问的活动,由接到通知的成员向会长汇报,由会长办公室通过常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由秘书长负责组织。
4、如果产生活动经费的,应由会长办公会和财务委员会决定经费的开支。
第三章 本会参加外部活动规则
第八条 会员参加外部活动
本会鼓励每一位会员积极参与在日各侨团组织的活动。本会会员在参加其他侨团组织的活动时,要自觉树立本会的形象,本着团结、互助、互谅、共谋发展的理念,做好在日侨团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参加外部活动的组织
1、在会长办公室接到其他侨团参加活动的通知后,由会长办公室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决定参加事宜,由秘书长负责通知、组织本会会员参加活动。
2、以本会名义组织团体参加使馆及其他侨团组织的活动时,要遵守会议的主办方提出的活动要求,按时出席和着装。
3、以本会名义参加使馆及其他其他侨团的活动时,可携带本会会旗。在主办方组织的活动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可持会旗照集体合影。但是,在会议进行期间,不可展示会旗,也不可持会旗照集体合影,以免影响会议及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本会与其他团体的关系规范
第十条 本会与其他促统会的关系
1、祖国(祖籍国)有促进统一的组织,全世界各地也有促进统一的民间团体。本会与祖国(祖籍国)及全世界各地的促统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活动。
2、本会与其他两个在日统促会建立秘书长联络机制。通过秘书长联络机制,处理会与会之间的关系,保持良性互动、团结合作,为促进中国的统一大业共同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会与台湾地区的个人及团体的关系
1、本会发挥本会会员的特长,努力与台湾的民间团体及个人建立联系,用自身的魅力团结台湾同胞,认知祖国(祖籍国),促进两岸三地人员之间的交流,为和平统一大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2、本会在与台湾地区的民间团体及个人交流时,要遵守相互尊重、友好相处的原则,适时适宜地开展交流活动。
(2019年5月26日通过,2019年6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