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本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议会
ALL OF CHINESE COUNClL FOR PROMOTlNG CHlNA PEACEFUL REUNlFICATlON lN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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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本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议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称
本会名称为全日本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议会,简称为”全日本华人促统协议会”。英文全称为” ALL OF CHINESE COUNCIL FOR PROMOTING CHlNA PEACEFUL REUNIFlCATlON IN JAPAN”,英文缩写为“PCPRJ”。
第二条 本会的定义
本会是由在日本国居住的华人有识之士,为探讨促进中国和平统一,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一般非政治性任意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生活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中国人认识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生活在世界各地的华人知道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常任理事国。因此,本会的宗旨是,发挥民间的力量,为积极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和经济发展,加强信息交流、学术交流、人员交流及其他各种有利于和平统一的交流。
第二章 本会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内部活动
为贯彻本会的宗旨,本会在遵循日本法律的前提下,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在日本的会员开展信息交流、学术交流活动;
2、与中国大陆及台湾的团体及个人开展信息交流、学术活动;
3、与世界各地的团体及个人开展信息交流、学术活动;
4、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会员参加其他侨团的交流活动
本会会员,同时是其他侨团的会员的,可自由参加各自所在侨团的活动。但是,一定要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的规定,自觉做好本会与所在侨团的交流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
1、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是承认本会宗旨,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个人,都可经推荐,申请加入本会。
2、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须有本会2名理事,或1名理事1名会员的推荐。经常务管理委员会决定后,通知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在定期理事会大会上公布新会员名单、颁发证书。
3、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均为本会的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心健康的成年人;
2、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3、关心和致力于中国和平统一事业;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5、本会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遵守本会章程,出席会员大会;
2、选举和罢免会长;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审议、修改和表决章程草案;
5、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7、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会长办公室最迟提前1个月向会员发出通知。
2、会员有出席大会的义务。会员因故不能出席大会时,可通过书面对大会的议案提前投票表决。
3、会员表示提前书面投票的,应于会员大会开始前7天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凡是提交书面投票的,要在票中明确写明对议案的赞成、反对或弃权。
4、提前书面投票表决的结果,与当日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表决结果同时公布。
5、本会会员大会不接受委托票。
第十条 会员的退会、辞退、除名
1、填写入会登记表的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行退会。
2、违反日本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由会长办公室提议,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议将该会员辞退。
3、对违反本会章程,从事或参与违反本章程规定活动的会员,由会长办公室提议,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议将该会员除名。但是,在遇到需紧急处理的情况时,会长办公室可采取紧急措施,之后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提交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理事、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
理事候选人,由会长办公室提出,会员本人也可以表示作为理事候选人。会长办公室将理事候选人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给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上决议通过,由会长在会员大会或定期理事会议上向当选理事颁发证书。
本会的理事任期为3年,理事可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的理事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4、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
1、本会设置理事会。本会理事会由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组成。
2、理事会会议的议案由参加表决的理事多数表决通过。不能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应于理事会开始前7天,将书面投票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凡是提交书面投票的,要在票中明确写明对议案的赞成、反对或弃权。
3、提前书面投票表决的结果,与当日出席理事会的理事表决结果同时公布。
4、理事会会议不接受委托票。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职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权利如下。
1、执行本会章程和本会的议事和活动规则;
2、审议和决定常务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各项提案;
3、决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4、聘请和解聘荣誉职务;
5、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辞退等事宜;
6、决定其他有关本会的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的除名
对违反本会章程的规定,或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理事,由会长办公室提议,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
1、本会根据需要设置常务理事职位,常务理事职责与理事职责一致。
2、常务理事由会长办公室提名候选人,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决议,由会长在理事会会议上颁发证书。
3、常务理事有义务出席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会议上行使权利。常务理事可在理事会大会上发表意见、建议。
4、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应于理事会开始前7天,将书面投票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凡是提交书面投票的,要在票中明确写明对议案的赞成、反对或弃权。
5、提前书面投票表决的结果,与当日出席理事会的理事表决结果同时公布。
6、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不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会的荣誉职务
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可设置荣誉职务。由会长办公室提出候选人,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议,由会长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
1、本会聘请法律顾问,为本会的活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但是,法律顾问在为本会会员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法律顾问与会员个人签订付费合同,与本会无关。
2、应本会的邀请,法律顾问可以列席理事会大会、常务管理委员会会议,但是没有表决权。
3、本会的议案、决议、会长声明等,在提交审议前,可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
第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 本会设置会长1名,执行会长2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
2、 本会的会长的候选人,由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交由会长办公室提名,参加会议的理事本人可以自荐,也可提名候选人,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会长办公室提名,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条 会长的任期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开展活动。会长任期为3年,经会员大会推选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一条 会长的职责
本会会长的职责如下。
1、会长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财会负责人;
2、会长有优先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的权利;
3、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4、召集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5、召集常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6、会长签署本会的文件;
7、发表会长声明,表明本会的态度;
8、负责与本会有关的一切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室
会长办公室由会长、执行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室是本会的决策提议和执行机构。有关本会的活动,都由会长办公室提出议案,交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交由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管理委员会
1、常务管理委员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和法律顾问列席。常务管理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管理机构。
2、会长办公室提出的有关本会的议案,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3、制定和修改本会的议事规则和活动规则。
4、常务管理委员会也可根据本会活动的需要,提出议案,经讨论表决后,由会长办公室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5、不必经过理事会议表决的事宜,由会长办公室提出议案,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交由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1、常务管理委员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在每次学习活动举行之前,召开1次定期常务管理委员会,由会长召集,会长不在时,可由执行会长负责召集。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和临时常务管理委员会也可通过微信召集。
2、常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经常务管理委员会同意通过后的议案,由会长办公室提交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向会员公布执行。
3、常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于会议开始前14天,将书面投票提交会长办公室。凡是提交书面投票的,要在票中明确写明对议案的赞成、反对或弃权。
4、提前书面投票表决的结果,与当日常务管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同时公布。
5、不能出席常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1、执行会长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1名执行会长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2、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本委员会的活动。
3、副会长的职责是协助常务副会长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1、本会设置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执行本会常务管理委员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3)向会长办公室、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4)在秘书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会长或秘书长可委托1名副秘书长代为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2、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由理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
1、本会设监事组,由会长办公室提议候选人,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决议就任监事。本会财务负责人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组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3、监事长可列席常务管理委员会。在监事长因故不能到会时,由监事代理出席。
4、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本会章程,对会员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5、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的监事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向会员大会提交监事组报告;
2、监事监督本会的选举工作,可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理事等;
3、担任监事期间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监事可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5、出席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有权向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6、作为常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可监督常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7、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活动经费
1、本会为非营利社会团体,每位会员交会费3,000日元/届(3年)。
2、本会接受本会会员的捐赠,亦可接受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其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3、本会的经费开支,由会长办公室和财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4、关于本会的财务收支决算,由财务负责人向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七章 会徽、会旗、会址
第三十条 会徽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上半圆用繁体字中文书写本会会称,下半圆是稻穗,中间是国旗中国地图图案,在图案上面是本会会称的英文简写字母。
第三十一条 会旗
本会的会旗,有两种样式,其一是红底写有黄色字体的本会会称的横幅;其二是白底印有会徽的旗帜。
第三十二条 会址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日本国横浜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解释
有关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办公室提出修改案,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决议通过修改案。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后的章程经出席会员大会的多数决议通过后生效。
(2019年5月26日通过,2019年6月1日执行)